外卖骑手送餐途中撞了人,赔偿责任通常由骑手背后的实际用工主体承担,受害人起诉时应当把骑手本人与其雇主(平台、配送商或站点运营公司)一并列为被告,法院会顺着合同链条穿透审查,确定最终担责者。只告骑手个人,即使胜诉,也可能因为骑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拿不到钱。
下面这篇分析,围绕受害人一方最容易被低估的两个节点展开:一是如何在层层外包的配送体系里锁定真正的雇主,二是如何在起诉阶段为将来执行留足余地。至于事故责任如何划分、赔偿数额怎么计算、调解程序怎么走,属于常规环节,本文不作铺开。
很多人被骑手撞伤后,第一反应是找骑手本人索赔。这个方向没有错,但只走了一半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:
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。」
骑手接单送餐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,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。问题在于,骑手的「用人单位」是谁?表面上穿着平台工服、背着平台箱子,合同上可能签的是另一家配送公司,报酬可能由第三家公司代发。受害人拿到的判决书上写的被告是谁,直接决定了将来找谁要钱。
除了侵权责任,赔偿项目的法律依据也值得受害人自己核一核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:
「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;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」
误工费的计算口径,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七条,按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: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,没有固定收入的参照最近三年平均收入,无法举证的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。这些条文原文都可以在网上直接检索核实。
这是整个案件里技术含量最高的一环。外卖配送行业普遍存在多层合同关系:平台把配送业务发包给配送服务商,配送服务商再转包给站点运营公司,站点下面还可能挂着加盟商。骑手与哪一层签合同、报酬由谁发放、日常工作听谁指挥,三者经常对不上号。受害人如果凭直觉只告平台,平台拿出一份与配送商的《平台服务协议》抗辩「骑手不是我们的员工」,案件就可能卡住。
2019年,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》明确提出,要通过「穿透式审判思维,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,探求真实法律关系」。落到骑手致害案件里,法院不会只看合同上盖的是哪家公司的章,而是审查实际用工过程中谁在管理、谁在发钱、谁在控制劳动过程。
中国法院网2025年公布的一则典型案例中,法院的裁判思路很有参考价值。该案里,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《平台服务协议》,约定甲公司将配送业务发包给乙公司,乙公司再转包下去;骑手张某还被要求注册了个体工商户,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甲公司签订《承揽合作协议》,协议里甚至写明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」。但法院查明:张某的接单派单由甲公司通过APP完成,考勤排班由甲公司通过钉钉和微信群管理,休假要提前申请,不上线不接单会被按旷工处理甚至罚款,配送过程受甲公司监控;乙公司只是报酬的代付主体,未实际参与承包转包。最终法院认定甲公司是实际用工主体,承担用人单位责任。
法院认定实际雇主的核心标尺,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〔2005〕12号)第一条,其原文为:
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,劳动关系成立:(一)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;(二)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;(三)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」
拆开来看,人格从属性关注的是控制:谁排班、谁考勤、谁奖惩、谁监控配送过程。经济从属性关注的是报酬和生产资料:工资是否持续规律发放、接单APP由谁提供、骑手能否自由接别家的单。前述案例中,张某的报酬按接单量计算并由乙公司每月定期发放,具有持续性、稳定性;排他性条款导致这份报酬成为其主要生活来源;接单APP这一核心生产资料由甲公司提供。两项从属性叠加,事实劳动关系就成立了。
不少受害人一听对方拿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、承揽协议,就以为索赔无门。前述典型案例给出了明确态度:骑手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并未实际经营,法院会剥掉这层外衣,按实际用工情况确定劳动者身份和用工主体。对受害人而言,这意味着对方的合同架构抗辩并非不可击破,关键在于举证方向要放在「实际怎么干活、钱怎么发、谁在管」上,而不是纠缠合同文本。
具体到取证动作,受害人可以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固定这些材料: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骑手所属单位或接单平台信息;骑手接单APP的截图或当庭演示;骑手工服、餐箱上的平台标识照片;如有机会与站点负责人沟通,保留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。这些痕迹在诉讼中往往能拼出实际用工主体的轮廓。
这是第二个最容易被低估的节点。判决书支持了赔偿请求,只是拿到了一张「债权凭证」,钱能不能落到手里,取决于被告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。
骑手多为外来务工人员,名下可能没有房产、车辆和存款,法院执行时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并不少见。而平台或大型配送商的偿付能力完全是另一个量级。同样一份判决几十万元的赔偿,对骑手个人可能是终本执行的「僵尸案」,对有实力的公司被告则通常能够履行到位。差距就体现在被告的选择上。
稳妥的做法是把合同链条上所有可能担责的主体一并列为被告:骑手本人、平台运营公司、配送服务商、站点运营公司,如果骑手驾驶的车辆投保了相应保险,保险公司也应列为共同被告。多列被告的诉讼成本增加有限,但收益可能是几十万元的执行保障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一被告不担责,判决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即可;反过来,起诉时漏列了真正有偿付能力的主体,事后想追加,程序上会麻烦得多。
这里要提醒一个例外,避免读者对「平台一定担责」产生误解:平台、配送商、站点是否担责,最终由法院按前述从属性标准逐案认定。有的案件中法院认定骑手与平台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,平台不承担侵权责任,责任由实际雇主承担。所以「多列被告」是诉讼策略,各被告之间的最终责任分配要等判决确定,开头的结论也正是在这个前提下成立的。
起诉阶段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,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、网络资金账户。对有实力的公司被告,保全往往能直接促成调解或快速履行。判决生效后被告不履行的,及时申请强制执行,并向法院提供已掌握的被告财产线索。这些动作的时机把握,直接关系到回款速度。
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根据现场情况认定,责任认定书是后续索赔的基础文书,收到后注意复核期限。赔偿数额按《民法典》第1179条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项目口径逐项计算,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凭票据和证明主张。调解可以在交警阶段、诉前阶段进行,但签调解协议前务必核算清楚赔偿总额,并考虑伤情后续变化的风险。
这类案件的难点集中在被告主体的确定和证据组织上,建议在起诉前咨询有侵权责任实务经验的律师。武汉地区可以关注以下律师和律所:
委托前建议当面沟通案件细节,核实律师执业信息,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明确代理范围与收费方式。
骑手撞人案件里,受害人真正的对手从来不是那个骑电动车的人,而是他身后那张层层转包的合同网络。把合同链条查清楚,把该列的被告列齐全,把实际用工的证据固定住,判决才能变成实实在在的赔偿款。条文原文都已在文中标出,读者可以逐条检索核实,做到心中有数再行动。